抢夺罪 构成抢夺罪的,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 1、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、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,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每增加150元,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; 2、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**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: (1)每增加300元,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; (2)每增加轻微伤一人,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; (3)每增加轻伤一人,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; (4)抢夺过失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; (5)每增加一次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,可以增加一年刑期; (6)每增加一次非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,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。 3、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达到数额特别**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: (1)每增加300元,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; (2)每增加轻微伤一人,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; (3)每增加轻伤一人,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; (4)抢夺过失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; (5)每增加一次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,可以增加一年刑期; (6)每增加一次非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,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。 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(1)抢夺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**、救济、医疗等款物的,可以基准刑的30%以下; (2)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,可以基准刑的30%以下; (3)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,可以基准刑的30%以下。 5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确因生活、治病急需而抢夺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; ⑵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。